發生保險事故后,除車輛損失和三項損失外,保險公司一般還賠償相應的救助費用。救助費用,是指被保險人或者其代理人、雇員在保險責任范圍內發生災害,采取適當措施救助被保險人,減少事故損失的額外費用。施救費用是用一個相對較小的費用支出來控制損失的擴大。但是并非所有的施救費用或相關的費用都會賠償,保險公司賠償施救費用的前提是施救費用必須是必要的、合理的。筆者總結了十條施救費用的賠償原則,希望能對廣大車主或保險理賠從業人員有所幫助。
1.被保險車輛發生火災,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其他非專業消防單位和救助保險車輛消耗的設備的合理費用和損失。
2.保險車輛脫離危險后,失去正常駕駛能力,由被保險人通過租用起重機等車輛進行搶險,并支付將危險車輛托運到修理廠的運輸費用。保險人應當按照當地物價部門批準的標準承擔費用。
3.在搶救過程中,因搶救而損壞他人的財產,如果應由被保險人賠償的,可予以賠償。但在搶救時,搶救人員個人物品的丟失,不予賠償。
4.搶救車輛在托運受損保險車輛途中,發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擴大部分和費用支出增加部分,如果該搶救車輛是被保險人自己或他人義務派來搶救的,應予賠償;如果該搶救車輛是受雇的,則不予賠償。
5.保險車輛出險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或其代表奔赴肇事現場處理所支出的費用,不予負責。
6.保險人只對保險車輛的施救保護費用負責。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后,需要施救的受損財產可能不僅局限于保險標的,但是,保險公司只對保險標的施救費用負責。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施救費用應按照獲救價值進行分攤。如果施救對象為受損保險車輛及其裝載貨物,且施救費用無法區分,則應按保險車輛與貨物的獲救價值進行比例分攤,機動車輛保險人僅負責保險車輛應分攤的部分。
7.保險車輛為進口車或特種車,發生保險事故后,當地確實不能修理,經保險人同意后去外地修理的移送費,可予以適當負責。但是,應當明確的是,這種費用屬于修理費用的一部分,而不是施救費用。另外,護送保險車輛者的工資和差旅費,不予負責。
8.施救、保護費用與修理費用應分別理算。但施救前,如果施救、保護費用與修理費用相加,估計已達到或超過保險金額時,則可推定全損予以賠償。
9.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后,對其停車費、保管費、扣車費及各種罰款,保險人不予負責。
10.車輛損失保險的救助成本是單獨的保險金額,而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救助成本不是單獨的賠償限額。第三人責任保險的救助費用和第三人損失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第三人責任保險的保險賠償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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