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作為“社會穩定器”,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但是,由于人們思維上的差異,以及對保險知識了解和掌握程度的制約,很多人在日常財產保險行為中,常常步入一些誤區,既不利于自己財產的安全保障,也影響著保險市場秩序。下面請看總結的財產保險七大誤區:
誤區一:放棄對第三方造成損失的追償權利
有些財產損失是由于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對于這部分損失保險公司在取得代位追償權時,可以先予以賠償,然后再向第三方追償。有些投保人獲得了保險公司的賠償,卻認為如何向第三方追償是保險公司的事,與己無關,其實這種觀點也是錯誤的。
誤區二:保險就是“現得利”
社會上一些人由于急功近利的思想作怪,總認為花錢買了保險就要馬上得到回報,如果保險期內沒有發生事故而未得到賠償款,就覺得吃虧了。有的人甚至鋌而走險自己造出事故,以騙取保險公司賠償,結果有的“偷雞不成蝕一把米”,受到法律的制裁。事實上,保險也是一種商品,根據等價交換的原則,保戶交了保費,就得到了風險保障。這種保障是獲得賠償的可能性,而不完全是賠償本身。
誤區三:不能履行如實告知
保險公司是經營風險的特殊企業,對投保標的可能面臨的危險或是否正處在危險狀態十分關注,這也是保險公司據此確定保與不保、適用何種費率檔次、明確保險與投保雙方權利與義務的重要因素。保險公司只能根據投保人提供的資料判斷風險的大小,這就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時如實告知,不遺漏、不隱瞞、不欺詐。若因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以致影響保險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公司有權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解除保險合同。
誤區四:標的變化不到保險公司辦理變更手續
保險公司承擔的是保險標的隨時可能遭遇風險的經濟賠償責任,因此,對涉及保險標的危險程度變化等相關內容具有密切的利害關系。對于合同內容的變更,投保人必須征得保險公司的審核同意,簽發批單或對原保單進行批注后才產生法律效力。
誤區五:保險金等于賠償金
在許多財產保險責任和保險金額中都明確規定,該險種的最高保險金額為多少,即在出險時最多只能賠付的限額。但在具體的理賠過程中,還要根據被保險標的的損傷或破壞的程度而定,因而保戶得到的實際理賠金額一般都小于保險金額。
誤區六:超額投保
投保財產保險時,確定的保險金額大于所保財產的實際價值。在保險中,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超過財產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超過部分是無效投保,多繳了保險費,是不必要的浪費,保險公司在定損中,是按財產的實際價值和損失程度確定賠償金額的,損失多少賠多少。
誤區七:投保后,投保人可以高枕無憂
有一些保戶認為,投保后,危險都交給保險公司了。根據財產保險合同規定,參加保險的人有維護財產安全的義務。一旦發生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要迅速采取積極有效的施救措施,將財產損失程度降低到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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