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張某為丈夫李某向保險公司投保了二份安康人身保險及一份附加住院醫療險。2003年7月,張某的丈夫因急性肺炎、呼吸衰竭而死亡。李某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保險公司卻以李某有嗜酒史多年,而投保人在投保時未如實告知為由拒絕賠付。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支付身故保險金20000元、住院醫療保險金1800元。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二份保險合同的效力。根據保險合同的最大誠信原則,投保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將與被保險人有關的重要事項如實告訴保險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但不是所有的事項都是重要事項。
本案中,被保險人李某有無飲酒史,并不屬于投保人應當告知的重要事項。保險公司在對保單回訪、復核時應當有能力查明李某的飲酒史情況,并作出是否承保的判斷,但保險公司未能行使自己的職責。合同簽訂之后,保險期內,被保險人李某的死亡與未申明的飲酒史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而是因急性肺炎、呼吸衰竭而死亡。因此,保險公司應當按合同履行保險義務,支付相應的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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