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全面地探討交強險的保險人的責任范圍,就不能回避保險人的不保事項問題。所謂保險人的不保事項,又稱除外責任、免責事由,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賠償金的事項,其目的在于對保險所負的賠償責任范圍加以必要的限制,防止保險人承擔過重的責任,危及整個保險業的健康發展。
一般說來,無論是商業性的三責險,還是強制性的交強險,均將下列事項作為絕對的不保事項被保險車輛因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扣押、罰沒或政府征用、以及因核子反應、核子能輻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第三人損害的賠償責任。
除此之外,商業性的三責險是以被保險人對侵權受害人承擔的過錯責任為保險標的,因此,其被保險人對受害第三人的侵權法上的抗辯事由,均可作為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人的不保事項,例如,被保險人依法執行職務、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受害人同意、受害人過錯、第三人過錯、不可抗力和意外事故等等。
而交強險與商業性的三責險又有不同,其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對車禍受害人的無過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故交強險的不保事項究竟如何,頗值得討論。
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由交強險所保障的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即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從第七十六條的規定,似乎只有在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事故的場合下,機動車一方才能免責。
此外,在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有過失的情況下,應當適用過失相抵,但對如何適用則缺乏相應細則。而對在因不可抗力、機動車一方以外的第三方造成損害的情況下,機動車一方能否免責,沒有做出規定。對此,發達國家提供了很好的立法經驗。日本《自動車損害賠償保障法》第三條規定的免責條件僅僅是列舉性的,它不排除將其他情形作為免責事由,即不可抗力、正當防衛等也應當理解為機動車一方所能獲得免責之事由,進而作為保險人的不保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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