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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財富傳承中的運用怎么做,跨境財富傳承中是什么

研究壽險是非常有必要的,對于壽險的投保我們需要了解的就是,它在財富繼承中的作用有多方面的觀點。本文從全球個人所得稅的角度,分析了壽險和年金保險對我國財富繼承的影響。為了便于從稅收角度對保險進行分析,本文僅從人壽保險和年金保險兩種保險方式進行分析。

之所以被如此分類,是因為國內外大量法律規定,以人身死亡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人壽保險)和人類生存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年金保險)的全球稅收待遇態度是不同的。聯合保險、全民保險和兩種完全保險是為生存和死亡而設計的。我們可以根據具體的保險條款推斷出相應的稅收待遇,但原則不變。

終身壽險是一種非常特殊的保險,我們需要了解的就是它的保險責任如何規定,保險責任自保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死亡之日止,人壽保險最終將向被保險人支付。由于終身壽險保險期長,故其費率高于定期壽險,并有儲蓄的功能。

案例背景:程先生,60歲,家族企業董事長。兒子30歲,考慮移民美國。由于程先生資產規模龐大,考慮到了傳承問題,其財富傳承方案中納入了中國境內的人壽保險。程先生起初擔心,在中國購買人壽保險,他作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兒子作為受益人,兒子要移民美國,那么未來兒子取得收益的時候是否需要繳納美國聯邦所得稅?在中國購買人壽保險是否能實現財富順利傳承?

隨著境外身份持有者(綠卡或者入籍)越來越多,很多朋友關心在中國購買的人壽保險,在領取受益金的時候是否需要繳納境外國家的個人所得稅?

根據美國稅務局對終身壽險的個人所得稅的規定:以被保險人死亡為標的人壽保險所得理賠金,不屬于受益人的應納稅所得,不需要繳納美國聯邦所得稅。

案例中程先生以自己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兒子(外籍,此處我們可以理解為子女取得美國國籍身份或者美國綠卡身份,因為從美國稅角度,這兩類人群都是美國稅務居民,即全球所得需要申報美國稅)為受益人,購買大額人壽保險。這樣操作,根據我們以上列舉的美國稅法規定,受益人在取得這筆人壽保險理賠金的時候,是無需繳納美國個人所得稅的。這意味著通過人壽保險這個渠道,可以在沒有稅務成本的條件下達到并實現財富傳承的作用。這里強調一下,在中國大陸購買的人壽保險,完全符合美國稅法的免所得稅規定。

年金類保險跨境財富傳承標準

年金保險是指,在被保險人生存期間,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金額、方式,在約定的期限內,有規則的、定期地的向被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保險。年金保險,同樣是由被保險人的生存為給付條件的人壽保險,但生存保險金的給付,通常采取的是按年度周期給付一定金額的方式。

在美國,當保險回報(返還的年金收益)超過了投保人繳納的保費時,年金所得收益為美國應納稅所得。但是這樣的所得在哪年才要申報為所得,需要根據保險合同去具體分析。我們可以按照當全部累計年金收益超過所有保費投入時,申報年金收益所得;也可以按照攤銷的辦法,即平攤到每一年的收益,去申報所得。方式一可能會增加申報所得當年的稅務成本,方式二則能夠很好地平攤到每一年的納稅負擔。兩種都可以根據受益人的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也可以根據保險合同去推定,哪種申報方式更為準確。

加拿大和澳大利亞對年金有著同樣的態度,新西蘭和香港對年金的態度不同,規定保單年金不屬于受益人的應稅收入,在香港和香港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本資料所載內容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險知識之用;您所購買的產品保險利益等內容以保險合同載明為準。部分內容來源于網絡,僅供參考
本文標簽: 保險 人壽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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