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年底,懷遠縣城關鎮居民胡某于包了一輛皖小型變通客車帶著兩個女兒小靜(5歲)和小玲(2歲)回鄉下老家過年。誰知天有不測風云,當車輛行駛至懷遠縣荊芡鄉境內沿S225線自東向西時,突然被被告陳某駕駛的被告金輪公司所有的輕型廂式貨車追尾相撞,造成胡某的兩個女兒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
事故經懷遠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陳某負此起事故的全部責任。經醫院診斷,原告小靜的傷情為頭顱外傷綜合癥、原告小玲的傷情為顱腦外傷綜合癥。在兩原告住院治療期間,被告陳某支付相關費用3000元。胡某認為由于被告的過錯,給兩原告及家人造成較大的精神傷害,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兩原告醫療費、交通費200元、車輛損失費3000元、車輛租賃費26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費用共計14233.36元,扣除被告已支付3000元,尚應賠償11233.36元。
法院審理認為,懷遠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對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形成原因及當事人責任的認定,符合事實及法律規定,予以采納。通過庭審調查得知被告陳某所駕駛的車輛在被告財保蚌埠分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不計免賠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100000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本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合計應賠償12853.36元,上述款項中由被告財保蚌埠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醫療費3093.4元、護理費1299.9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60元、營養費360元、車輛修理費2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合計9113.36元,余款3740元中的1000元由被告財保蚌埠分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剩余2740元由被告陳某賠償,因被告陳某已支付3000元,故不再承擔賠償責任,被告金輪公司作為肇事車輛的法定車主,也不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遂依法判決被告財保蚌埠分公司賠償兩原告醫療費、車輛修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費用10113.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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