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取公積金:職工有下列提取住房公積金條件之一的,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款余額。
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一)在本市范圍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因被所在單位開除、辭退或者自動辭職或因單位改制、機構改革、破產而下崗、解除勞動合同等原因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五)出國或出境定居的、調離本行政區域的;
(六)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七)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者受遺人可以提取該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
職工符合第(一)、(六)項規定條件提取其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時,應最低保留200元余額。職工提取其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時,應當同時注銷該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職工依照第(一)項規定提取其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時,其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起訖時間不超過一年。職工依照第(六)項規定提取其住房公積金時,必須已將貸款全部還清,且公積金帳戶最低保留200元余額。
提取住房公積金應提交的資料職工在提取其住房公積金帳戶內存儲余額時,應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交下列資料:
共同資料
1、《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一式四份,并加蓋預留在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辦事處)的財務印章;
2、支取人身份證。不同資料
1、購買住房時:
①購買商品房的,應提交購房合同或協議及首次付款的付款憑證。
②購買私房的,應提交經房屋產權交易機構核準的購房合同或協議及付款憑證。
③購買房改房的,應提交《宜春市公有住房全部產權買賣審批表》及交款憑證。
2、建造住房時:
自建私房的,應提供規劃、建設及土地部門的批文;在農村建私房時,應提供當地鄉(鎮)、村級機構批準建房的證明。
3、大修住房時,應提供規劃、建設及其他有關部門批準的修房證明,在農村大修住房的,應提供當地鄉(鎮)、村級機構批準修房的證明。
4、終止勞動合同關系時:
(一)離退休的,應提供離退休的批文或證書。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應提供醫院證明或者勞動能力鑒定證明(勞動鑒定委員會《傷殘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表》),以及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
(三)出國或出境定居的,應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出國、出境證明和戶口遷出證明,調離本行政區域的,應提供勞動人事部門出具的工作調動證明。
(四)職工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應提供購房合同(或協議),借款合同及銀行出具的借款余額證明。
(五)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應提供死亡診斷證明或被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書和有處分權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證明。以上所指資料,均須出示合法的原件,并提供復印件一份。
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審查:
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審查人員首先應提出申請安置單位,提供有關證明資料。單位進行初步審查申請人提供提取數據,確認正確后,問題“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粘貼后財務印章報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辦公室進行審批。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者辦公室應當對職工所在單位提交的有關資料進行審核,并在受理后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允許提取的決定。經審查,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者承攬銀行委托的辦事機構核定辦理繳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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