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22日22時30分,李某酒后開車在市區內將一位未走人行橫道的行人撞倒后逃逸,該行人死亡。案發后,交警部門破獲此案。李某墊付了死者的醫療費等,后賠償死者親屬各項經濟損失共計47萬元。李某找到保險公司理賠被拒絕。李某將某保險公司告上法庭,索要保險金12萬元。
被告提出,原告事發后沒有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好事故現場,沒有積極施救傷者。原告于事故發生后逃逸,是為逃避酒精測試。按公司保單的免責條款,駕駛員醉駕的,免除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依據保險相關條款,保險公司對駕駛人醉駕的免予賠償責任,原告酒后駕駛并在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使對其是否醉酒駕駛不能測試,因此,原告承擔不能提供其沒有醉酒駕駛的責任。今年9月,李某的訴訟請求被法院一審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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