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回家,在小區內被一輛紅色雷克薩斯轎車撞擊跌倒,受傷的史先生將肇事車主榮先生告上法庭。近日,長寧區法院一審審結這起發生在居民小區內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保險公司及榮先生應分別賠償史先生10.3萬余元和8.7萬余元。
去年3月10日晚上10時多,外出回家的史先生獨自行走在小區內的道路上,突然,一輛紅色雷克薩斯轎車從身后將史先生撞倒在地,經送醫院救治,醫生診斷史先生左膝內側副韌帶及半月板損傷。后經司法鑒定,史先生的傷情雖未達到傷殘等級,但傷后需要一定時間的休息、護理和營養。今年3月,史先生向法院起訴,要求相關保險公司及榮先生賠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21.7萬余元。
榮先生對事發經過沒有異議,但認為當時自己車輛轉彎,視線受到阻礙才撞到了史先生,而且轉彎時自己已經減速,因此不同意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法庭認為,涉案交通事故發生在機動車與行人之間,在案證據并未證明行人具有過錯,因此,應當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駕駛機動車的榮先生承擔賠償責任。遂作以上判決。(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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