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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跨省轉移如何解決地方差異性?

對于跨省轉移養老保險關系,明確按照國家規定辦理,但各地的操作流程完全不同。目前,就職于南開區某公司的郭女士對南開區社會保險中心的做法提出了批評。

杭州社保局:養老關系轉移,只需繳費憑證即可

據郭女士稱,自己是天津人,曾在杭州工作了三年,同時在那里也上了相應的五險一金。今年五月份,郭女士返回天津,在南開區找到了一份不錯的工作。于是,郭女士便想把自己曾在杭州社保局所上的養老保險轉移過來。

對此,郭女士從杭州社保局那里獲悉,按照國家最新出臺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的相關政策,只需開具這三年的繳費憑證,然后帶著相應的身份證和戶籍證明到轉入處報到即可,至于剩下的工作就由兩家社保局完成對接就可以了。于是,今年7月份郭女士折返回杭州,辦理了相應的手續。

南開區社險中心:郭女士還得將接收函送回杭州社保局

今年9月,郭女士在南開區社險中心參保,并咨詢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的情況。剛開始,他們也是告訴我,只需要以前的繳費憑證單和戶籍證明即可。可我把這些手續交上去以后,他們卻又給我了一張接收函。并告訴我,將這張接收函轉交給杭州社保局。郭女士對此十分費解。

不是由兩家社保局完成工作交接么,怎么還需要我折騰呢?況且在杭州那邊,我的朋友都走了,這不又叫我來回跑么。郭女士對南開區社險中心的做法感到不滿。對此,幫辦員聯系了南開區社險中心的工作人員,相關工作人員表示:他們只是按照人社部發[2009]187號文件執行。

國家有條例規定,地方執行卻存差異

幫辦員在翻閱相關的條例時,發現條款中有明確表示:同意接收函是由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而不需要參保的當事人再做額外的轉達。具體細則如下:

第八條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按下列程序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一)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后,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二)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為了了解詳情,該助理撥打了天津勞動保障網熱線。目前,天津市的處理依據轉移養老保險關系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文檔發[2009]187號,但是因為每個省和城市的具體情況不同,會出現幾個地方差異。而且各省市在網絡連接上也不是很完善,所以會出現郭女士這種情況。此外,工作人員也明確表示,類似的地方差異,隨著各方面的不斷改進,將逐步消除。

*本資料所載內容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險知識之用;您所購買的產品保險利益等內容以保險合同載明為準。部分內容來源于網絡,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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