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死亡或財產損失,如果機動車事故造成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公司應當賠償限額內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未參加強制保險的機動車所有人、經營人是否應當在強制保險限額的范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
交強險投保的強制決定是機動車所有人的法律義務機動車所有人沒有投保交強險,也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義務,因此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法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條國務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機動車所有人或經營人不按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的公安機關,通知機動車保險,根據有關規定,業主、經理、場所按照規定繳納的最低保險金額應當為保險費的2倍繳納罰款。由此可見,其強制性體現在機動車車主、經營者必須購買強制保險,否則將面臨嚴厲的行政處罰。機動車所有人、經營者沒有投保交強險,既違反了行政法規,又充分說明其主觀存在過錯,當然也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也就是說,機動車車主、經營者在購買強制保險時是強制性的,其民事賠償也應具有強制性。
交強險設置的目的也說明應當由未投交強險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先行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一條規定,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本條例。可見,其立法目的在于保護受害人。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不投保交強險,實際上是將這種可分散的風險轉嫁代受害人身上,對受害人而言,顯然不公平,故只有將這種風險仍判由本該投保而未投保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承擔,才能彰顯正義。
從提高機動車車主和管理人員強制保險意識、強化保險責任的角度出發,未參加強制保險的機動車車主和管理人員應當首先承擔強制保險范圍內的賠償責任。強制交通保險制度有利于及時對受害者進行經濟補償和醫療,減輕交通事故當事人的經濟負擔。機動車車主沒有投保強制保險,說明其對該功能的漠視,其后果當然應該由其承擔。法律規定強制保險是必須購買的保險,如行政收費一樣,具有為公眾提供公共服務的功能。強制保險的保險人支付強制保險費后,還為未指明的第三方提供了一種公共服務。由于這沒有投保機動車車主的強制保險,經營者在強制保險的限額范圍內直接向受害人支付賠償實際上是一種法律責任。綜上所述,未參加強制保險的機動車所有人、經營人應當在強制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其余損失按照當事人的責任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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