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樅陽縣法院審理了這樣一個案件,肇事車主的汽車駕駛與其駕駛準駕車型不一致,保險公司認為屬于無證駕駛的情況,因此不予賠償。
為使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及時有效地獲得經濟保障和醫療,減輕交通事故肇事者的經濟負擔,我國建立了機動車強制保險制度,鼓勵廣大車主購買商業保險。最近重陽縣法院審理了這樣一個案件,撞死車主的汽車駕駛與駕駛的準駕車型不一致,保險公司認為屬于無證駕駛的情況,因此不予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肇事車主在投保時已向保險公司提交了駕駛證復印件以及車輛信息情況,保險公司在知悉車主駕駛的車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情況下仍準予其投保,表明雙方訂立的保險合同是在保險公子知悉車主持B2證駕駛中型普通客車基礎之上,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保險公司無法證明其已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確告知免責條款的義務,因此對保險公司的抗辯意見不予采納。遂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險范圍內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宣判后,保險公司不服依法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筆者認為,為了避免這種投了保險卻無法獲得理賠的尷尬,廣大車主應及時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弄清駕駛證對應的駕駛車型,明確自己的機動車駕駛范圍。對于車型的界定,廣大駕駛證持有者應認真閱讀公安部于2007年11月頒布的新行業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號牌》(GA36-2007)的相關規定,按照承載量、車長的不同,同一款車可能出現多個車輛類型,認真區分準駕車型,切實保障自己的相關利益,避免理賠發生糾紛
推薦閱讀:
下崗女工哭訴國企退休后沒社保 檔案里寫已開除
車主忘拉手剎被撞死 保險公司被判無責任
近1個月點擊量最高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