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確保農村居民基本生活,實現農民基本權利,推動農村減貧和逐步縮小城鄉差距,維護農村社會穩定意義重大,推動社會和諧,同時對改善心理預期,促進消費,拉動內需也具有重要意義。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原則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原則,即“?;尽V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是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和待遇標準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力相適應;二是個人、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適應;三是政府引導和農民自愿相結合,引導農民普遍參保;四是先行試點,逐步推開。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采取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模式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年滿16周歲、不是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均可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滿60周歲以上的農村居民個人不再繳費,直接享受中央財政補助的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也就是說,只有年滿60周歲的農村老年人,并且其符合條件的子女參保繳費,才可享受政府發放的基礎養老金,這既是政府組織引導下的農民自愿參加,又是“待遇享受”的必要條件。
各地根據本地實際認真選擇試點地區,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做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的配套銜接工作。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納入同級財政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并建立公示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強社會監督。
專家提示:建立健全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妥善解決農民的養老問題,對于增加農民收入,解決老百姓的后顧之憂,拉動廣大農村居民的內需,推動經濟復蘇具有重要意義。對于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解決“三農”問題,統籌城鄉經濟社會一體化發展,實現和諧社會目標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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