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李先生終于拿到了女兒的身故保險金,經過體檢后投保的保險要對簿公堂才能拿到保險金,這是他投保時未曾想到的。
3年前,李先生為3歲的女兒投保了總保額為18萬元的終身壽險和教育保險。由于保額較高,保險公司在定點醫院對他女兒進行例行體檢,未查出異樣,最終同意承保。兩年后,李先生的女兒因先天性心臟病不治身亡。當他申請保險金時,公司卻以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拒絕給付。于是,李先生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案件爭議的焦點集中在李先生是否履行了如實告知義務。投保時是否如實告知,對保險理賠有著重要影響。我國《保險法》明確規定,投保人故意隱瞞,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公司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公司認為李先生的女兒患有先天性心臟病,這不是什么疑難和不易察覺的疾病,在日常生活中不可能沒有一點征兆,所以李先生有隱瞞病情、不如實告知之嫌。李先生認為,女兒投保前已經通過保險公司安排的體檢,體檢過程不存在任何欺詐和作弊行為;而且投保前,他確實不知女兒患有先天性心臟病,保險公司應依據合同給付保險金。
最終,李先生的意見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認為,李先生不存在欺詐行為;而保險公司所提出的各種拒賠理由多為臆測之詞,無事實根據。保險公司最終給付了保險金。
雖然審理結束了,但關于如實告知的爭議卻仍然時有發生。那么,到底怎樣才算是如實告知呢?
某保險公司有關人士透露,對于如實告知的范圍和衡量標準,目前保險業并沒有統一標準。在有明確病史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依據病史作出判斷。若是沒有既往病史,也沒有就診記錄,就靠醫生的病史報告和醫學判斷若在投保之前出現比較明顯的癥狀,就可能判斷為投保人沒有如實告知。這些判斷并沒有精確的參照,各公司都是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判斷尺度亦不相同。
保險公司因沒有精確的參照,營銷員在銷售時自然也跟著感覺走。已有10年從業經驗的營銷員于明(化名)表示,雖然會根據公司投保單上的問題詢問客戶,但是投保單上類似締結組織病變、皮下出血點等醫學名詞,他自己都不清楚,怎么詢問?至于消費者是否如實告知,就更說不清楚。除此他還透露,有不少營銷員為了業績和傭金,只要被保險人沒有既往病史,就故意將其告知的高血壓、胃疼之類的問題忽略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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