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了交通事故車子損失嚴重,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時卻遭到拒絕,車主向法院提起訴訟。最終,宜興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請。這到底是怎么回事?
當事人盛先生回憶,去年6月11日凌晨,他與朋友何先生吃夜宵喝了酒,便讓何先生開車送其回家。由于不熟悉路況,車子在經過一座橋時側翻,幸好車上人員沒有受傷,但車子受損嚴重。后經保險公司定損,車損為56000元。盛先生稱,事發后自己留在了現場,讓何先生先行離開了。由于當時沒有目擊者,現場又無監控設備,交警部門只能根據當事人盛先生及何先生的陳述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該交通事故由何先生負全責。
盛先生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卻遭到拒絕。保險公司對該事故的真實情況存有懷疑。根據交警部門的筆錄,當110巡邏車趕到現場時,何先生并不在事故現場,事故發生后兩日才去做筆錄。發生交通事故后不報警,卻把酒醉的盛先生留在現場,自己獨自離開,這不合常理。交通事故認定書僅是憑盛先生的一面之詞,并無其他證據證明誰是當時具體的駕駛人,也無法證明是否存在酒駕等免賠情況,因此有理由拒賠。
法官說,根據《保險法》有關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按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按規定,事發后,車輛實際駕駛人應當留在事故現場保護現場并接受事故處理民警的調查。本案原告并未提供事故發生時車輛的真實駕駛人,以供保險公司審查駕駛人身份及查明事故發生原因,導致事故原因不明,保險公司可拒絕賠償。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原告要求保險公司理賠的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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