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讀者要求他駕駛一輛汽車和摩托車相撞,對方完全有責任,但司機扔下車逃走了。本讀者的汽車損壞,在投保時,如實向保險公司敘述了事件,保險公司認為這屬于找不到第三者的情況,應相應扣除30%的賠償。這名讀者認為這是不合理的,并想問是否有法律依據。
律師評析
這個問題,我們在以前的文章中也有涉及,但是很多保險公司認為,只要是第三方造成對車輛的損壞,且被保險人無法找到這個第三方,那么就要一律減少30%的賠償。我認為,這樣的理解是不對的。
設置這個免賠規則的本意,應該是為了保護保險公司的代位求償權?!侗kU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由于被保險人的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可以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因此,保險條款中無法找到第三方的具體含義,應該是由于被保險人的過錯導致無法找到第三方,例如被保險人明知是誰損壞其車輛,但是卻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地放跑了這個人,或者就是不告訴保險公司肇事者是誰,當然保險公司也就找不到這個肇事者,相應的保險公司的代位求償權利就受到了損害。所以,才要減少30%的賠償,以懲罰被保險人的過錯。
可是,如果被保險人沒有過錯,卻還要遭受這樣的懲罰,這就完全與法律規定的本意相違背了。
本案中,要看具體的情形來分析,如果這位讀者能夠阻止這個肇事者逃跑,卻故意或者過失地不去阻止,導致無法找到肇事者,那么這位讀者遭受一定的免賠損失也沒有什么。但是,如果這位讀者根本無力阻攔肇事者逃跑,那么他對此也沒有任何過錯。況且,肇事者雖然跑了,但是肇事車輛遺留在現場,仍然可以通過車找到人,所以肇事者跑不跑,都不影響其身份確定,也不影響保險公司代位求償權的行使。因此,保險公司不能拒賠。
在生活中,機動車可能遭受各種各樣的人為破壞,一些人為的損壞可以確定侵權人,一些人為損壞不能確定侵權人,可能風險可能性,人們無法抵御風險,是機動車輛保險,通過對這種風險的保險公司。而保險公司現在以牽強的理由解除部分賠償責任,這就等于保險公司應將該風險再轉移給被保險人。那么保險是做什么的呢?所以這是非常不合理和不公平的。
在任何合同中都可以約定責任是廢除條款,保險合同也是如此。免責條款的目的是減輕或免除當事人的合同義務,但這種減輕或免除應當是公平合理的。
近1個月點擊量最高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