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境內的旅行社,辦理旅游意外保險,都應遵守《旅行社辦理旅游意外保險暫行規定》。一般在出險后,旅游意外險賠付范圍包括哪些內容?入境、國內、出鏡的旅游意外險賠付范圍一樣嗎?賠付的期限和金額如何安排?
1.旅游意外險賠付范圍
旅行社組織團隊旅游,必須為旅游者辦理旅游意外保險。旅游意外險賠付范圍應包括旅游者在旅游期間發生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下列賠償:(1)人身傷亡、急性病死亡引起的賠償;(2)受傷和急性病治療支出的醫療費;(3)死亡處理或遺體遣返所需的費用;(4)旅游者所攜帶的行李物品丟失、損壞或被盜所需的賠償;(5)第三者責任引起的賠償。
入境旅游、國內旅游、出境旅游的旅游意外保險中上述各項賠償的比例,由旅行社與承保的保險公司商定。
2.保險期限及保險金額
(1)期限。旅行社組織的入境旅游,期限從旅游者入境后參加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時開始,直至該旅游行程結束,辦理完出境手續出境時為止。國內旅游、出境旅游,期限從旅游者約定的時間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開始,直至該次旅行結束離開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為止。旅游者自行終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其保險期限至其終止旅游行程的時間為止。旅游者在中止雙方約定的旅游行程后因自行旅游的,不在旅游保險之列。
(2)金額。旅行社為旅游者辦理的旅游意外保險金額不得低于以下基本標準:①入境旅游:每位旅游者30萬元人民幣;②出境旅游:每位旅游者30萬元人民幣;③國內旅游:每位旅游者10萬元人民幣;④一日游(含入境旅游、出境旅游與國內旅游):每位旅游者3萬元人民幣。旅行社開展登山、獰獵、漂流、汽車及摩托車拉力賽等特種旅游項目,可在上述金額基本標準上,按照該項目的風險程度,與保險公司商定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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