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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養老保險,公務員養老保險不宜另起爐灶

保險法草案歷時一個半月,自征求意見之日起終止。草案規定:“公務員和依照公務員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措施,由國務院規定。”也就是說,公務員或機關不屬于國家統一的社會保險制度,而是開一個“小灶”。這樣做合適嗎?

復旦大學王克中教授認為,建立公務員社會保障的另一個標準有兩個原因:一是公務員勞動的性質和特征不同于企業和企業;公務員是具有特殊利益需要保護的特殊社會群體。他說,這兩個方面都不應該成為公務員創業的理由。

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20多年來,原有計劃經濟體制被打破,但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未列入《社會保險費征收條例(暫行)》,已成為自負盈虧。公務員養老保障制度與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不銜接,一方面,使得流動人員的養老保險關系無法延續,出現部分人吃虧,部分人獲利等顯失公平的現象,無法適應職業流動的需求;另一方面,公務員養老金的流動性減弱,還在某種程度上阻礙了政府機構改革的順利進行。現在,政府人員分流最大的困難就是被分流人員擔心自己老無所養。

從國外的公務員發展史來看,在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出來以前,公職人員養老保險制度就已經有了。所以在很長一段時間里,西方國家公務員的養老保險制度與企業職員的養老保險制度也是分開的。公務員養老保險不僅有專門的法律規定,還有專門的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法國、德國等國家即如此。此外,也有國家如日本、美國等采取混合模式,既有與全體國民的共同制度,又有公務員的特別規章。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為了完善制度,促進各種職業和階層間的流動,穩定社會,體現義務與權利的對等,現在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將單獨設立的公務員養老保險制度逐步與一般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統一起來。美國、智利、愛爾蘭、盧森堡等國家,就已經統一了此項制度。可以說,這也代表世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潮流和方向。當然,也不能將公務員與其他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一統了之”,而無視公務員與其他職業在權利義務、人事制度等方面的差別,這時單獨建立補充養老保險是必要的。

另起爐灶不是一個好主意。這不僅是對特權的懷疑,而且是一套需要大量人力和財政資源的制度,這不符合效率原則??紤]到社會現實和世界各國的經驗,我們不能再走其他國家走過的老路。無論從哪個角度,全國各階層和各群體的社會保障制度都應該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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