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的駕照是按照分數計算的,大家如果以扣分到了12分就會有比較嚴重的后果,劉某的駕照得了12分,發生了一起交通事故,被交警認定是所有事故的責任人。業主王某到保險公司去理賠,被拒絕了。他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保險公司聲稱12的滿分是一項豁免。法院裁定,雖然駕駛執照已滿分12分,但駕駛執照仍應被認定為有效,在管理部門吊銷或吊銷駕駛執照前,應向保險公司賠償14萬元。保險公司拒絕接受和上訴。案件在第二審調解。
去年7月21日凌晨4點左右,劉的車子操作不當,與路燈柱和路肩上的樹木相撞,造成路燈柱、樹木和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大廳旅處理。結果發現,劉某因駕駛疏忽,駕駛執照無效,采取措施查明危險情況明顯過度。因此,劉某應該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
肇事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保險賠償限額為25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肇事車輛的登記所有人王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保險公司按照合同賠償車輛維修費,總計211311元。庭審中,原被告均同意按定損金額140000元確定車輛維修費。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劉某持記分已滿12分的駕駛證駕駛車輛發生事故,屬于雙方簽訂的保險條款中所約定的免責事由,因此保險公司拒賠依據充分。
判決:法院一審判保險公司賠14萬元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機動車保險單(商業險)已為原被告設立了保險合同關系,保險單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權利義務均應遵照執行。
該案爭議焦點在于劉某的駕駛證處于超分/停止使用狀態,是否屬于免責條款規定的不允許駕駛機動車的情形。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駕駛員駕駛證記分累積已滿12分,但交管部門并未作出諸如吊銷、注銷或公告停止劉某駕駛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前,該駕駛證仍應被認定為合法有效。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所附保險條款亦未明確約定駕駛證記分累積滿12分屬免賠事由,因此被告保險公司主張劉某駕駛證事發時已失效屬于單方擴大化解釋,法院不予采納,判令被告保險公司向原告王某賠償車輛維修費14萬元。判決后,保險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審理過程中雙方達成調解。
法官提醒:
記滿12分并不等同于駕駛員資格無效
法官提醒我們,駕照的有效性屬于行政處罰范疇。沒有發證機關法定的吊銷程序,12分的累計分數不等于駕駛資格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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