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汽車保險欺詐中,我們需要特別注意它與其他欺詐行為的區別,尤其是與人為保險事故造成的硬欺詐相比,夸大法定損失索賠的軟欺詐更加難以防范。河南政法干部學院副教授張某告訴我,《刑法》第198條為打擊硬性保險欺詐提供了法律依據,但由于保險活動的復雜性,軟性保險欺詐的手段多種多樣。不斷更新。
貪婪的汽車修理店老板吳61因保險詐騙罪被河南省鄭州市中原地區法院判處四年有期徒刑和四萬元罰款。
1、為了省錢,大多數汽車修理廠的業主沒有全額保險。在車輛出現問題后,他們選擇對沖的方式來修理汽車。武某在鄭州的一個汽車配件城開了一家汽車修理廠。楊某(另一個案例)有一輛舊車,經常來店里修理。
2007年4月的一天,楊某找到武某說,自己的車買的是全額保險,讓武某找人故意把車撞一下,保險公司理賠后,好好把車修一下。車險快到期了,再不弄就沒有機會了,楊建軍還許諾,事成之后,他出錢把武某的車也修理一下。武某答應幫忙。
2007年5月17日晚,武某打電話找來自己的外甥高某(因保險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2萬元)、老鄉趙某(因保險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具體操作此事。當晚11時,在一交叉路口,高某駕駛武某的車,與趙某駕駛的楊某的轎車迎頭相撞。由于碰撞時汽車速度很快,兩輛車受損嚴重。
事故發生后,高某、趙某佯裝彼此不認識,分別撥打了110和保險公司的電話。后經估價,兩輛車的損失近8萬元。
但讓武某等人沒有想到的是,保險公司和交警部門很快發現了問題。2007年5月31日,武某、高某、趙某被鄭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抓獲,鄭州市中原區法院經審理依法作出一審判決。武某、趙某、高某對判決不服提起上訴。鄭州市中級法院經審理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幫忙代撞騙保賺取利潤,這是許多汽車修理廠老板的生財之道。王某是鄭州一家汽修廠的老板,據他介紹,汽車修理的利潤有兩部分,一是工時費,通常可以達到30%;二是材料費,為了掙錢,許多修理廠在對事故車輛進行維修時就開始做手腳。王某說,修理廠可以一方面報損,向保險公司索要更換汽車部件和維修的費用,另一方面將出問題的部分進行修理,或是更換一個價格低甚至是劣質部件。
王告訴記者,汽車修理的正常利潤是20%至25%,但如果所謂的碰撞欺詐保險被實施,單單材料費的利潤就可能達到50%,超過200%,300%,甚至更高。自己的汽修廠也愿意修理投保了車損險的事故車,因為和普通的故障車相比,修理這種車的利潤高得多,特別是一些老舊的進口車型利潤更高,由于這些車逐漸退出市場,配件難尋,因此價格比較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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