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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盜車失而復得怎么辦,如何處理賠償問題?

案例:2008年10月,一位先生買了一輛車。當他從一家保險公司購買了車輛損失保險時,他還為整個車輛失竊投保了附加險。經雙方確認,保險金額為80000元,保險期為一年。根據合同有關盜竊保險的規定,如果薩先生的車被盜,保險公司將根據保險金額支付全額賠償。

去年四月,撒先生的汽車被偷了,他立即向公安機關和保險公司報告,但直到8月份才找到。因此,撒先生憑公安機關的證明向保險公司索賠,而后者則向上級機關索賠。九月初,撒先生被盜的轎車被公安機關查獲,保險公司將車取回,但這時撒先生不愿收回轎車,而要求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支付8萬元的保險金及利息。保險公司認為,既然被盜轎車已被找回,由此引起的保險賠償問題就不存在,撒先生應將車領回。由于意見不與,雙方訴至法院。經調查審理,法院最終判決轎車歸保險公司所有,而保險公司需向撒先生賠償保險金6.4萬元。

  解說:顯然,本案的焦點是撒先生的車三個月后是否被盜并被追回。保險公司應該付保險金還是還車?根據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車輛盜竊和搶救是指對整個車輛的盜竊、搶劫和搶劫。經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立案偵查,證實滿一定時間(大部分為3個月)沒有下落的,由保險人在保險金額內予以賠償。

  保險業內人士指出,一般情況下,當被盜的車輛被公安機關追回,假使被保險人看到車輛已不值被盜前的價格,大多會選擇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而根據全車盜搶險條款第六條規定:被保險機動車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后被找回,保險人尚未支付賠款的,車輛應歸還被保險人。

  保險人支付賠款的,應將該車輛歸還被保險人,同時收回相應的賠款。假使被保險人不愿意收回原車,則車輛的所有權益歸保險人,被保險人應協助保險人辦理有關過戶手續。換句話說,被保險人確實具有決定拿回車輛還是要求保險賠償的優先選擇權。

  因此,由于撒先生與保險公司的合同是符合法律規定的,雙方都應遵守。在這種情況下,雖然撒先生的被盜汽車被公安機關扣押,但它屬于保險合同規定的三個多月盜竊責任范圍。因此,法院判決撒先生的轎車歸保險公司所有,而保險公司需按合同支付撒先生保險金是合理的。至于為何不是按照8萬元的保險金額全額賠償,則是根據全車盜搶險有關每次事故應賠償損失總金額的百分之八十的賠償額度規定,保險公司應賠償撒先生8萬元80%=6.4萬元保險金。

*本資料所載內容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險知識之用;您所購買的產品保險利益等內容以保險合同載明為準。部分內容來源于網絡,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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