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知道你們購買汽車保險時是否仔細閱讀過有關保險條款。據信,許多車主在面對密集的汽車保險條款時感到很困惑,然后直接跳過保險條款,這為以后的索賠埋下了隱患。專家指出,汽車保險合同也是隱藏的,車主需要格外小心。
高投入、低補償的問題一直受到社會的高度批評。消費者在知道保險合同隱含的疲勞之前,往往要接受保險。昨天,市消費委員會秘書長鄧某和廣東省上官律師事務所律師鄧某對保險業高投入、低補償的霸主條款發表了評論。
鄧某建議消費者在申請車輛保險時應建立額外的申請鏈接。在《保險申請表》中,應當對保險種類、理賠方式、理賠金額的計算、特別約定等重要事項作更明確的規定。特別注意被保險人在簽訂合同前應當簽署和確認,以確保保險公司充分履行告知義務。
汽車保險投訴多
買保險,消費者主要是為了風險轉移和投資理財。買保險,就是買放心。
然而,保險行業中對消費者不僅存在信息不對稱的問題,而且存在諸多不規范的誤導、隱瞞等不良營銷手法。
鄧某透露,近年來,消委會受理的保險消費投訴,大部分集中在汽車保險險種,其中涉及高投低賠、免賠免責條款問題突出。
他說,當前,保險種類五花八門、功能錯綜復雜、條款繁多。同類保險產品,不同保險公司有不同的理賠,且涉及投保、定損、理賠等多個環節。但由于信息的不對稱,消費者對保險普遍缺乏清醒的認識,誤區多,發生糾紛后維權相當被動。
抵觸法律合同不具約束力
有保險公司的汽車保險合同中條款規定,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的發生全部損失時,在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保險金額高于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實際價值的,按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根據保險事故發生時的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額后的價格確定。
那么,這個條款是否合理呢?是否屬于高投低賠的典型霸王條款呢?
對此,鄧某說,消費者是根據購買新車的價格投保的,但他們是根據二手車的價值進行補償的,即所謂的“高投資低補償”。根據我國《保險法》,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的部分無效。保險公司應當依法按照不當得利退回相應的投保費,并賠償投保者因此受到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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