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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車被撞怎么做, 是否在交強險賠償范圍?

最近,趙先生由于注意力不集中和措施不當,撞上了一輛在十字路口等紅燈的出租車,造成兩輛車損壞,但沒有人員傷亡。交通管理部門證實,小巴司機趙先生對事故負責,出租車司機錢先生不負責。

趙先生只在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他的客車,而不投保商用車損害險。因此,趙先生乘用車的損失只能由他自己承擔。錢先生的出租車維修費由財產保險公司賠償,財產保險公司在強制交通保險財產損失限額內為趙先生的小客車投保強制交通保險。

但是事故使損壞的出租車停用了8天。停工給錢先生和他的合作者,輪班司機孫先生,總共造成了1800元的工傷和合同資金損失。錢先生提出相應賠償要求,但遭到趙先生和保險公司的拒絕。隨后錢先生向北京保險行業協會保險合同糾紛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要求趙先生和保險公司賠償這1800元的承包損失和誤工費。

交強險中的確也包含誤工費一項,但所指的誤工費是保險車輛造成第三方人身傷害的情況下所發生的受害人的誤工損失,其賠付是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本案中,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僅為車輛損失,該誤工費并非由人身傷亡所導致,所以交強險也不予以保障。但如果趙先生投保有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并事先與保險公司約定賠償間接損失的,則由保險公司依照合同進行理賠。

而錢先生提出的承包損失也不在交強險的賠付范圍之內。我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規定,當事人的經濟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兩部分,保險公司依據保險條款應該賠償的部分僅限于直接損失,即由于發生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現有財產的實際損毀。而本案中,錢先生提出的承包金損失應為間接損失,誤工費損失也非因人員在交通事故中受傷而導致,亦為間接損失,因此保險公司有理由拒絕賠償。

在弄清了糾紛各方的意見后,北京保險行業協會保險合同糾紛調解委員會調解員耐心地向錢先生、趙先生講解了財產保險的基本概念、功能和特點,指出保險不是萬能的,每一項保險所承擔的保險責任都不可能包羅萬象。

當然,對于這件案例中的相關情況,我們還需要了解的就是保險公司不賠償并不代表該筆損失得不到賠償。保險專家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曾在《關于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明確規定: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因此,錢先生及對班司機的承包金及誤工損失應當由肇事方趙先生負責賠償。

*本資料所載內容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險知識之用;您所購買的產品保險利益等內容以保險合同載明為準。部分內容來源于網絡,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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