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險欺詐的構成:從民事法律的角度來看,構成保險欺詐,必須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一)必須具有欺詐的故意
它是指主觀上,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必須出于故意,過失不構成保險欺詐。首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明知其行為不真實,而故意制造假象并有可能使保險人陷入錯誤的狀況;其次,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意識到自己的欺詐行為會使自己或第三人牟利、保險人遭受損害而故意為之。
(二)實施了欺詐行為
它是指客觀上,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必須實施了保險欺詐行為,如虛構保險標的,編造發生保險事故的原因,夸大保險標的損失程度,將保險標的的有關重要事項故意不告知保險人等。
(三)保險金的賠付與欺詐行為具有因果關系
只有當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欺詐行為與錯誤的賠付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時,才能構成保險欺詐。
四、防范保險欺詐的對策
(一)嚴格貫徹執行《保險法》及其他法律中的有關規定我國現行的有關立法中,對保險欺詐已有不少具體規定。這些規定主要見之于《保險法》、《海商法》、新《刑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等法律、法規之中。它們是制止和杜絕保險欺詐的重要武器,必須嚴格貫徹執行。
(二)完善保險條款,列明欺詐責任
為了更好地防止保險欺詐行為的發生,在保險條款中應列明欺詐責任。
(三)加強承保前的風險評估和提高承保質量是防止保險欺詐發生的第一道防線
當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請后,保險人應嚴格審查申請書中所填寫的各項內容和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使用情況、放置情況、危險程度等,以避免保險欺詐的發生。
(四)建立科學的理賠程序,提高理賠人員的素質1.承保和理賠相分離,建立專門的、高水平的理賠隊伍。
2.保險人在接到被保險人關于保險事故發生的通知后,應盡快、盡可能地進行現場查勘,弄清保險事故發生的原因和損失情況,對索賠人所提交的有關單證,要仔細審查是否齊全,是否屬實。
3.建立核賠制度,實行理賠監督。保險公司的各級理賠人員必須嚴格依照規定的程序和權限進行理賠,每一起理賠案件必須經過主管領導或上級公司的審批,必要時還應經過專家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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