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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不清保險公司首例被判賠,交通事故責任不清

一起沒有確認責任的交通事故,死者家屬應該怎樣索賠?新交通法實施以來,遼寧省首例因沒有確定責任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引發的索賠案,日前由沈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保險公司被判賠償死者家屬15萬余元。

據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給司機所做的筆錄上記載:2005年2月4日,由于在離交通崗200多米時是綠燈,沈陽市327路公交車司機在過路口時便沒看燈。在距被害人華某20多米時,司機看見了華某并鳴喇叭,但未剎車,撞人后才踩剎車。因雙方均無證人,故無法得知是哪方闖紅燈。

3月10日,交警部門做出了交通事故認定。認定書表明,司機駕駛車輛在冰雪路面上行駛,超速是發生事故的原因之一;而其中一方闖紅燈的違法行為是發生該起事故的主要原因。但現有證據無法確定究竟是哪一方違法闖紅燈。

事故發生后,華家將公交車所屬的客運集團和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沈陽中心支公司告上法院,向保險公司、客運集團和司機索賠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交通費合計20余萬元。要求保險公司賠付保額20萬元,余額由客運集團和司機共同賠付。

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然交通管理部門沒有認定事故責任,但認定了撞人司機在冰雪路面上有超速行駛的行為,而且司機拿不出華某在這起事故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證據。因此肇事司機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沈陽客運集團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由于肇事車輛在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沈陽中心支公司投了第三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害保險,法院認為應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賠償限額內支付賠償款。近日,法院審理后一審判決司機賠償華家各項費用共15萬余元,由保險公司承擔,同時由司機本人賠償華家精神撫慰金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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