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沒有做防水保護層而導致樓下鄰居房屋嚴重被泡,好在樓下居民在此前已經辦理了家財險,然而保險按規定只能賠付相應損失的60%,其他的損失向鄰居索賠時卻遭到了拒絕。
塘沽市民趙先生入住新房僅一年,在此前他向某保險公司投保過家庭財產保險,保險期限為5年。而就在他投保不到一年時,因樓上鄰居裝修未做相應的防水保護層而出現地采暖嚴重跑漏現象,導致趙先生家客廳、臥室、廚房等房頂、墻面裝修全部遭到了損毀,損失6萬元左右。趙先生先到保險公司辦理了家財險賠償,得到3.6萬元的賠償金。之后,趙先生拿著所有的單據找到了樓上的鄰居,提出其余損失應由對方賠付。然而,鄰居見趙先生拿到了一筆可觀的保險費后,便以其已經得到賠付為由拒絕賠付。
律師支招
天津金華達律師事務所張芷旗律師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明確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方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因此,按規定只要趙先生能夠提供造成家庭損毀的相關證據或向鄰居出示檢測鑒定房屋損毀憑證就有權利向鄰居索賠,但索賠金額不包含已被保險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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