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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不辦社保” 出了工傷誰來賠付,不辦社保工傷怎么辦

用人單位和員工竟然在《用工協議》上堂而皇之地簽訂了不辦理社保,靈活處理的違法條款,而簽下協議的員工偏偏又發生了工傷事故!工傷保險基金自然是無法賠付的,那責任誰擔呢?目前,湖里工業區一家印刷公司與一名員工打官司打得不可開交。

出公差遭遇車禍

原告白某向法院起訴稱,他應聘到這家印刷公司當司機及送貨員。6月15日,他受公司指派前往福州送貨,在返廈途中與一輛江西貨車相撞后受傷,斷了一條腿,且肝臟、脾等部位多處受損。在174醫院就診116天,交通肇事者賠付了3.5萬元,而公司僅僅支付了3.2萬元,大部分醫療費是向親戚借的。原告白某及其代理律師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應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但公司并未為他繳納工傷保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應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后續醫療費等共計14.217萬元。

不辦社保如何出臺

被告出示了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及用工協議。用工協議第14條約定:甲方(公司)對乙方(白某)提出的有關不辦社保、養老、醫療等保險要求表示理解,并給予靈活處理。公司稱,原告白某進公司之初,公司就要按規定為他辦理各種社會保險,但白某卻提出經濟困難,要求公司將保險金作為工資的一部分直接發放。公司開始并不同意,但白某事后多次懇求,公司出于同情,在與白某簽訂相關協議后,才將保險金作為工資的一部分發放給白某。正是基于這一情況,才造成了白某在出現工傷后無法由工傷保險基金賠付,所以白某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雙方均存在過錯,各自承擔相應責任,公司只能在承擔責任的范圍內分擔50%。白某及其代理人認為,公司這一說法歪曲了事實。雙方在勞動合同里明確約定,公司在合同期內應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但在同一天簽訂的用工協議里,卻又出現了與此自相矛盾的不辦社保的內容,這明顯是公司單方面制訂的格式條款。公司稱已將其應交的保險費納入原告的工資中,但從原告銀行工資單和被告提交的工資發放情況表中的工資數也明顯不一致。按照我國勞動法律的有關規定,工傷事故賠償適用無過錯責任,即使勞動者本人存在過錯,用人單位也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公司負90%賠償責

湖里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未為原告繳納工傷保險,導致原告發生工傷后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應按工傷保險待遇的標準賠償原告。但根據協議內容來看,不辦理社保的要求由原告提出,原告對未辦理社保也有過錯,被告應承擔原告工傷待遇中90%的賠償責任,其余10%的損失由原告自行負擔。

找交通肇事方賠償還是申請工傷保險

此案還涉及一個糾紛焦點:因交通事故導致工傷事故,傷者是找交通肇事方提出人身損害賠償,還是應申請工傷保險?對此,被告提出,原告只能在工傷賠償權和人身損害賠償權中選擇其一。此案須由交通事故肇事方先行賠償之后,用人單位承擔補充責任。所以,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應對肇事方先行賠付的3.5萬元予以抵扣。法院審理認為,如果勞動者遭受工傷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賠償責任。但《廈門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第37條規定:因第三人責任導致職工工傷的,第三人已經賠付的醫療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再重復支付。故交通肇事方已經賠付的3.5萬元醫療費用,應予以抵扣。對一審判決,原被告雙方都表示不服,均提出上訴。此案如何判決,本報將進一步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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