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意外的交通事故后,肇事司機李某本以為在保險公司為車輛保了第三者意外傷害險,可以得到一些賠償,但保險公司卻以其“沒及時養護車輛致使汽車剎車不靈”為由拒絕理賠,李某只好把保險公司告上法院,歷經兩審均勝訴。
2002年9月1日,家住吉林省榆樹市的李某隨工程隊在安徽省蕪湖一工地施工時發生車禍,他駕駛的翻斗車將兩名男子撞倒,經搶救一人死亡一人受傷。事發后,李某賠償給死者家屬和傷者10余萬元。李某記得他給翻斗車保險1年,發生車禍的日子距離保險合同到期還有1個多月。他懷著一絲希望找到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榆樹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但保險公司以李東“沒及時養護車輛致使汽車剎車不靈”為由拒絕賠償。
一審法院調取了相關材料,認為保險公司以貨車剎車不靈為由拒絕理賠證據不足,應賠償李某4萬元,保險公司不服并上訴。近日,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近1個月點擊量最高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