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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車輛脫審兩個月法官判保險公司賠償4.1萬,汽車保險的案例

今年5月,張某無證駕駛二輪摩托車與古某駕駛的三輪載貨摩托車相撞,張某受傷。6月,張某將古某和其車輛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根據相關規定,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事發時,古某駕駛的摩托車本應于今年3月進行檢驗,但事故發生時該車已脫審兩個月。

法庭審理過程中,保險公司提出,肇事車輛存在不能通過年審的可能,保險公司有可能不用承擔賠償責任。

近日,辦案法官說服古某到交警部門進行了車輛年審,并順利通過。古某的車輛通過年審后,法官對當事人再次進行了調解。最終,保險公司賠償張某各項損失4.1萬元,古某則賠償張某7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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