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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新動態,煙臺斷保參保人員可補繳養老保險

昨日,記者從煙臺社會勞動保險經辦處獲悉,為了切實保障被解雇職工的社會保障權益,煙臺已出臺政策,允許已繳納城市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職工參加。在1998年11月30日之前和1998年11月30日之后,將繼續做出貢獻養老保險關系。

市社會勞動保險經辦工作人員說,在就業期間,由于工作變動、失業等各種原因,社會保障在一定時期內中斷支付(保險)是很常見的。根據目前我省實行的養老金計發辦法,退休時的養老金高低與職工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歷年繳費基數、個人賬戶儲存額及退休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等因素有關。因此,職工在職期間如果出現斷保,退休時養老保險的累積繳費年限及個人賬戶儲存額便會受到影響,如果斷保時間太長,則會對退休后的養老保險待遇造成較大影響。

根據該政策,本次可繼續養老保險關系的職工范圍是:為城市企業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因各種原因而中斷支付,但不包括拖欠的。符合上述條件的,應按下列辦法補繳:

此次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只允許補繳基本養老保險一個險種,不能同時補繳醫療、失業等險種。根據職工本人意愿,可補繳全部斷保期間,但不能早于個人最早繳費時間;也可根據個人的經濟承受能力選擇補繳部分斷保年度,但最早不能早于1998年1月。補繳前后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職工在繳納工資時,可以選擇當年煙臺最低工資基數和上一年全市平均社會工資基數之一作為補助年工資基數。但是,在補充繳費年度有職工繳費記錄的,以該年度的原繳費基數為補充繳費年度的繳費基數。補繳的繳費比例執行對應年度城鎮國有集體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補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除收取本金外,還按規定收取利息,但免收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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