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長沙一直在經歷一場持續的春雨。謹慎的司機應該知道,去年5月7日,長沙的一場暴雨損壞了李先生的梅賽德斯-奔馳的發動機缸體,獨自修理費超過370000元。雖然李先生為他的汽車買保險,但保險公司拒絕支付。不得已,李先生將此事訴諸法庭。記者昨日從芙蓉區法院了解到,該院近日一審宣判此案,判決保險公司向李先生支付保險金35萬余元。
法院裁定,在李先生買了一輛梅賽德斯-奔馳之后,他在一家保險公司的商業保險上花費了40000多元,其中包括車輛損失保險,去年5月7日下午8點左右,李先生駕駛奔馳奔馳到萬家利北路月湖公園段,突如其來的暴雨使車輛失速,然后向保險公司報案。事故發生后,李先生要求保險公司賠償發動機損失遭拒,只得自行出資對保險車輛發動機進行維修,產生了車輛維修費37萬余元。雙方為此釀成糾紛。
在去年12月23日舉行的法庭聽證會上,李先生認為,雙方簽署的保險條款規定,保險車輛的損失是由雷擊、風暴、龍卷風、暴雨和洪水造成的,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規定負責賠償。而保險公司則堅持,《保險條款》中有保險車輛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駛致使發動機損壞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的約定,所以公司不需要賠償。
芙蓉區法院經審理認為,《保險條款》約定的暴雨導致保險車輛受損的保險賠償范圍與發動機進水導致保險車輛受損的免責范圍存在責任承擔的沖突問題,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這就要求提供格式《保險條款》的保險公司對免責與擔責作出明確界定并合理區分以避免混淆,保險公司將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鎖定在發動機進水環節而不予賠付,其未考慮保險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系暴雨引起,故其存在對《保險條款》作出對己有利的解釋行為,該種解釋行為不符合法律對格式條款解釋的原則性規定,因此其拒賠理由沒有法律根據。法院最終判決,保險公司在應付款項中扣除5%絕對免賠金額后的最終賠償金額為35萬余元。
格式條款是指訂立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為大量重復使用而事先制定的,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芙蓉區法院兩院院長對記者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一般來說,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都是簽約或履約的強勢方,處于優勢或主導地位,法律規定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就是為了限制強勢一方權力,保護弱勢一方的權益。因此,本案中保險公司應當賠償。
近1個月點擊量最高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