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輛汽車在行駛時被石頭支撐著,司機立刻下車,繼續檢查駕駛,檢查是否一切正常。結果,汽車很快就拋錨了,此后,在談判過程中,保險公司拒絕賠償汽車變速箱的損失,因為投保人在事故發生時未能及時采取救援和保護措施。最終,法院否決了這種抗辯主張,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保。
車主劉廣生抱怨說,2008年5月3日,當他開車去寶迪溫泉城出口時,這輛車的電表不正常,然后,他下車,在咨詢了4S商店并了解到變速器可能出現故障后,立即向被告的保險公司報告了保險。而隨后被告以車輛在遭受報險事故后,未經必要的修理繼續使用被保車輛,致使損失擴大為由對變速箱的損失不予賠償,造成其經濟損失83800元。為維護自己權益,劉廣生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被告的保險公司辯稱,原告的事故發生時間和報告時間相差整整一個小時,在此期間,變速箱油底殼的破裂應該是一個擴大的損失。根據《家庭自動損失保險條例》,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及時采取合理和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減少損失,否則,造成損失無法確定或擴大損失的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8年5月3日,劉廣生駕駛保險車輛在薊縣行駛,被某處路中央的石頭托底,原告下車檢查后認為無異,繼續駕駛保險車輛返回,于是發生了上面的一幕。經查,該起事故使原告保險車輛變速箱受碰撞后油底殼破裂,導致漏油,造成變速器損壞。事故后,原告自行花費施救費1000元和修理費82800元。
法院認為原被告是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的關系。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對保險條款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發生事故時,被保險人有采取必要措施的責任,防止和減少損失。根據本案認定的事實看:原告保險車輛無變速箱漏油警報裝置;原告陳述車輛受碰撞經下車檢查無異后再上車繼續行駛;受損車輛行至寶坻溫泉城出口時,車輛電腦儀表才反映異常,可以認定原告并未發現、認識到變速箱受到碰撞而漏油。對于事故中原告是否應當發現、認識到變速箱受到碰撞并且漏油,法院認為原告并非專業車輛技術人員,在未發現外部表象時難以根據碰撞對保險車輛的受損做出準確的判斷和預知。被告直接將保險車輛的再次受損解釋為保險條款約定的免責情形損失擴大部分,其解釋不當,對此抗辯主張,不予支持。依據《中華(車型配置圖片報價)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劉廣生人民幣83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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