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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子投保未滿二十四小時,出險后該不該賠?

下午5點買了交強險,出了單子,晚上9點半,在投保未滿24小時后出險,保險公司是否應該進行理賠呢?

投保當天撞車合同未生效不擔責?

去年初,彭浩買了一輛新轎車,在車管所登記,等待新號牌出來期間,使用的是臨時號牌。去年1月13日17點04分,彭浩來到某保險公司永川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和第三者商業責任險,出了單子。

隨后,彭浩將車借給朋友章舟。當天21時30分,章舟開著彭浩的新車,和楊沖駕駛的摩托車追尾,造成楊沖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交巡警勘察現場出結論,章舟承擔本次事故全責。彭浩趕緊打電話給保險公司報案,對方說,保單沒有生效,不受理。事后,楊沖把車主彭浩、駕車人章舟和保險公司一并告到法院,索賠各類損失6萬多元。

保險公司辯稱,車子投保期未超過24小時,合同約定的是1月14日零時生效,出險時保險合同尚未生效,不應承擔責任。錢給了,保單也出了,合同約定次日零時,就應該是零時生效嗎?當中7個小時的空當,難道車主就活該被真空?彭浩疑惑了。

保險能不能賠?法院:即時生效,要賠

針對保險公司作出的辯護理由,法官查閱相關法規,得到答案。

我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彭浩去年1月13日17時04分交款投保了交強險,保險公司出具了保險單,雙方之間的保險合同應當是13日17時04分成立并生效。

此外,保險單是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它沒證據證實雙方就合同保險期間的條款有特別的協商,或作過必要的解釋說明。法官認為,保險公司的辯解沒有證據,一審判決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不服,上訴到一中院。今年初,二審判決維持原判,保險公司承擔傷者的6萬多元損失。

*本資料所載內容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險知識之用;您所購買的產品保險利益等內容以保險合同載明為準。部分內容來源于網絡,僅供參考
本文標簽: 投保 出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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