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普通的汽車保養,卻引出了一起長達兩年的糾紛,這是嘉興的小李當初所沒有料到的。送去保養的汽車被汽車公司的職員臨時開出去拿貨,沒想到把一個騎摩托車的人撞成了重傷。
看上去似乎與車主小李關系很遠的這個摩托車手的賠償費用,是不是應該由保險公司承擔,這就是糾紛的核心。官司一審再二審,日前,嘉興中院做出了終審判決保險公司賠。
保險公司感覺很委屈
官司其實跟車主李某倒是關系不大的。當小李把車往汽車公司一停,之后發生的事都不是他能預見的。
當時,汽車公司銷售經理陶某對小李說,車子能不能借我用一下,去一家業務單位取個配件。小李覺得這是個小事,答應了。于是,汽車公司職工在陶某的指令下開著小李的車出了門。沒想到,在回來的路上與一輛摩托車發生了碰撞,盡管交警事故鑒定,此事摩托車負主要責任,不幸的是,摩托車手張某這一撞被撞成了重傷。
張某對汽車公司提起了訴訟。到2005年年底,這層賠償關系協調解決,由汽車公司賠償和補償張某共計62萬元。
隨后,汽車公司向小李汽車投保的保險公司發去了律師函,要求理賠。根據小李投保的20萬元第三者責任險,汽車公司要求保險公司賠付20萬元。
這下保險公司感覺太委屈了,汽車在做保養的時候被汽車公司擅自開了出去,出來事故怎么能由我們來賠呢?因此,官司一打再打。
細節成為焦點
此案的糾紛集中在兩點第一,到底汽車公司的行為是不是擅自,因為保險合同中也有規定,只有是車主或者是車主允許的人開車出了事才能享受第三方責任險;第二,汽車出事故時是否屬于正在保養階段,因為保險合同中有關于在保養期間發生事故不予賠償的條款。
案件在法院階段,也跟公安階段一樣,非常講究案情細節。法院對責任的最后歸屬認定也往往取決于一些細節。
最后,法院認定,汽車公司開小李的汽車是經得小李同意的,而且在汽車公司往保險公司發出律師函的同時,小李也用特快專遞向保險公司發去律師函,表示將其應得獲保險金的權利轉讓給汽車公司,小李的該債權轉讓行為也符合法律規定。那是否屬于保養期間呢?法院調查認為,汽車公司把車開出去是在完成了汽車保養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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