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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理賠案例介紹,交強險理賠案例分析

  國家實行強制性交通保險是大家比較熟悉的保險,近些年來一直被大家所關注,頒布《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條例》,確保該政策的實施,條例中有一些未定義的部分需要注意。

  案例一:王某某無照駕駛兩輪摩托車,在高速公路右側被邱某駕駛方向盤拖拉機拉動的混合機左后部與混合機相撞,造成王某某受傷,摩托車損壞。后交警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某負主要責任,邱某某負次要責任。邱某某系王某的雇員,王某系該方向盤手扶拖拉機車主,本案事故車輛的二輪摩托車及方向盤手扶拖拉機均未投保交強險。事故發生后因賠償問題協商未果,原告王某某起訴邱某某、王某賠償損失95000余元。邱某某辯稱屬王某雇員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王某辯稱原告負事故主要責任,應按過錯比例分擔損失。

  對于以上案例中所出現的情況,我們一起來看看相關法律是如何規定的,根據解答 《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稱《道交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方向盤手扶拖拉機未投保交強險,被告王某應對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的損失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被告王某按照過錯比例承擔責任。

  交強險責任是一種法定責任,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的損失不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歸責。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被告王某應承擔相應行政責任自無異議。王某因其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的違法行為,并導致受害者王某某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的損失無法從保險公司獲賠,由王某個人承擔相應交強險責任即是題中應有之義。

  案例二 王某從張某處購得二手車一輛,雙方辦理了車輛所有權轉移,但未辦理交強險合同的變更手續。保險期間,王某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劉某殘疾。劉某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保險公司以王某未辦理交強險變更手續,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為由,予以拒賠。

  針對機動車所有權的轉移,機動車強制交通保險的保險利益仍然有效,未辦理強制交通保險合同變更手續,不是拒絕賠償的法律原因,保險公司應在限額內支付保險費。

*本資料所載內容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險知識之用;您所購買的產品保險利益等內容以保險合同載明為準。部分內容來源于網絡,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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