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實施范圍和對象包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本市戶籍靈活就業人員、失業人員,以及上述對象中的離退休人員。
1.各類企業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股份合作企業、外商和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在蘇外地企業、駐蘇部隊企業和私營企業。
2.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3.企業應為所有職工及從業人員辦理參保手續,但不包括已達到國家、省規定的退休年齡未經批準推遲退休或后延繳費的人員,以及聘用的離退休人員、開展實習活動的在校實習生。
4.個體工商戶的參保對象,包括個體經營者本人、幫手、學徒、雇用人員及家庭輔助人員。
5.參保職工中,包括按規定在我市企業就業,申請辦理了《外國人就業證》、《華僑回國就業證》或《臺港澳人員就業證》的港澳臺人員和外國人;不包括具有與我國互簽實施社會保險協定國家國籍、提供已在本國參保證明的人員。
6.外地戶籍、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且養老保險關系保留在本市的靈活就業人員、失業人員,可參照本市靈活就業人員辦法參加養老保險。
二、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各類事業單位中的下列人員,按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執行:
1.編外人員、臨時工;
2.2003年4月3日后進入機關(含參照國家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后勤服務人員等勞動合同制職工;
3.2003年7月1日后被事業單位聘用,原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距國家、省規定退休年齡不滿10年,實行占編不進編、協議工資制的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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