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徐女士的丈夫在一家保險公司投了一份意外傷害定額保險,期限為1年,保險費為100元,保險金額為2萬元。今年2月,她丈夫騎助力車行駛在上班途中,在經過一個交叉路口時,被一輛同樣行駛到此處的作業車撞倒,這次事故導致其丈夫嚴重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月死亡。
送走丈夫,又一件讓徐女士傷心的事接踵而來。原來,在她拿著相關理賠的手續到保險公司辦理理賠時,遭到拒絕。問其原因,保險公司告知因為其丈夫屬于無證駕駛,而且駕駛的摩托車還是沒有經注冊登記的,按照合同規定,這種情況不屬于保險公司的理賠范圍。
聽到這個理由,徐女士不能接受,她說:我和丈夫從來沒有見過這個條款,你們(指保險公司)也沒有告訴我們還有這個規定,現在要賠錢了,又出來這個說法。一氣之下,徐女士把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保險公司稱在保險單中有重要提示一欄,其中載明:被保險人(這里指徐女士的丈夫)酒后駕車、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保險人(這里指保險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而徐女士的丈夫在這一重要提示一欄處簽字了,說明保險公司向保戶已履行了明確的告知義務,應當免除賠償責任。
面對保險公司的振振有詞,徐女士爭辯道:合同里密密麻麻那么多規定,我們看不懂,保險人員也沒有告訴我們還有這一條規定。
雙方在法庭上圍繞是否履行了告知義務爭得面紅耳赤,而此案的關鍵問題也就在于此。保險公司是否免責,就在于是否履行了告知義務。
此案后經法院審理認為,雖然保險公司在保險單中有重要提示一欄,但尚未達到明確說明的程度,也就是說,保險公司并沒有盡到明確告知義務,應當理賠,徐女士最終贏了這場官司。
法官點評:
保險人有明確說明的義務。由于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其中的基本條款及內容相對復雜并含有大量的保險術語,一般只有具有專業知識和業務經驗的保險人才熟知。而作為投保人,往往僅能通過保險人所陳述的內容對合同進行理解,這就造成了信息不對等情況的出現。因此,基于公平原則,保險公司應當盡到合理的提請注意和說明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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