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們保險意識的提高,大家就會選擇用保險來規避風險、保障利益,許多人選擇購買家庭財產保險來保護家庭財產的安全。以下是家庭財產保險的案例研究,介紹了相關的家庭保險知識。讓財產保險更好地為我們服務。
一、案情簡介。王某于1998投保了家庭財產保險。他只為一臺彩電和一臺VCD保險3000元。兩個月后,這場大火是由烈火燃燒引起的。王先生趕緊搶救了彩電及VCD,因為太晚搶救其他物品,造成4500元損失。王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保險公司有3種不同的意見。
二、意見各不相同。第一種觀點認為第一種觀點在法律上是合理的,但在實踐中很難被接受。建議保險公司應收付補償,以彌補王某的精神損失。
第二種意見認為,保險公司不賠。理由是《保險法》第24條明確規定:“……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發出拒絕賠償或者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敝哉f這起事故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是因為它沒有發生保險事故。所謂保險事故是指按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損失承擔保險責任的事故事件。保險公司承保的是電視機與VCD,非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公司完全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有理由拒賠。
第三種意見認為,應該獎勵王某積極施救的行為,王某是為搶救保險標的而導致其他損失的,施救行為本身也減少了保險公司的損失,如果保險公司對王某的行為給予獎勵,會起到一個帶頭作用,其它保戶在發生事故時,也會盡力采取措施,防止減少損失,這對保險公司來說也有利。
三、分析與處理意見
上述觀點有其自身的原因。處理這一案件的關鍵之一是王某的損失能否作為救助費而被拒絕。我們首先假定,當災難發生時,王某搶救的是其他物品,而不是彩色電視和VCD,保險公司無疑將承擔3000元的保險賠償責任。王某完全可以這樣做,也能名正言順獲得賠償,但王某選擇以損失其他物品的方式救出投保財產,即無暇顧及其他物品而導致損失的原因是為了盡量防止或減少標的損失,從這一點上看,我們仍可認將其他物品的損失金額認為是施救費用,只不過表現形式不是金錢而是實際財產。根據《保險法》第41條:“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因此,保險公司應該賠付,這不是對王某的獎勵,更不是施舍同情,而是合情合理的賠償義務。另外要說明的是,王某雖造成損失4500元,但保險公司的賠付金額必須在3000元以內,即不能超過保險金額。通過對這則家財險案例的,相信廣大消費者對家財險的用處進一步加深,我們的利益受到傷害時,要懂得去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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