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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贛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一)取消原購(建)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暫不予提取的規定,不再對住房套數進行認定。凡職工購(建)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其首付款比例、提取額度等按原購(建)首套自住住房政策規定執行。職工所購(建)自住住房已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此套住房不得再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個人住房商業性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除外)。

(二)取消原職工(含配偶)因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等原因提取過住房公積金賬戶內部分存儲余額的,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提取規定。

(三)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償還住房貸款本息,按規定提供了相應資料的,可不提供貸款時所購住房的房屋所有權證。

(四)對職工一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調整為職工委托贛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事處)按月提取。借款人應提供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借款合同、身份證(配偶需提取的,還需提供身份證、結婚證)、住房公積金聯名卡或銀行卡(存折)與贛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事處)簽訂住房公積金委托按月提取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協議。自協議簽訂次月起,借款人每正常還款一個月(自然月),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事處)將在下一個月26日前,為借款人代辦提取手續,提取額度不超過上月實際正常還款本息總額(以百元為單位取整數)。另外,職工在簽訂委托按月提取協議時,職工可以辦理一次按年提取,提取額度不超過還款起始月對應月至申請當月實際已支付的正常還款本息總額(此條操作規定,待更換住房公積金新的管理系統后實施,具體實施時間,請關注贛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網站公告)。

(五)對職工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購(建)自住住房且在商業銀行辦理住房貸款的,正常還款滿1年后,可每年在還款起始月對應月的3個月以內申請提取一次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用于償還最近一年商業銀行住房貸款本息。提取額度不得超過上一年度(12個月)實際已支付的正常還款本息總額(提取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至少保留100元)。對所購(建)自住住房已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所提金額低于該套商業銀行住房貸款已還貸款本息總額的(需提供貸款銀行簽章確認的已還款憑證),才可申請住房公積金按年提取。提取時需提供以下資料:經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購房合同、借款合同、貸款銀行出具的上一年度正常還款(12個月)的每期已還款明細單(須加蓋銀行業務公章)、借款人住房公積金聯名卡或銀行卡(存折)、身份證(配偶需提取的,還需提供身份證、結婚證)。

(六)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須先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后(含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才可償還另外一筆住房貸款。

*本資料所載內容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險知識之用;您所購買的產品保險利益等內容以保險合同載明為準。部分內容來源于網絡,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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