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7日從煙臺市旅游局質量監督管理所獲悉,由國家旅游局、中國保監會聯合下發的《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將從2月1日起正式施行。國家旅游局2001年5月15日發布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規定》同時廢止。
相較于10年前舊版規定,《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在整體章節、具體內容上都作了較多的修改和完善,其中最值得關注的是,在導游及領隊人身權益、旅行社投保范圍、每人人身傷亡責任限額和保險公司理賠服務工作程序四方面都有全新變化。
旅行社保險費率不做統一要求
2001年出臺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規定》中的投保范圍過于具體,實際操作起來過于死板,靈活性不強,投保費率基本是統一模式,各保險公司之間旅行社投保費率相差不大。根據新《辦法》規定,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具體包括三種情形即因旅行社疏忽或過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因發生意外事故旅行社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國家旅游局會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投保范圍廣,靈活機動,便于操作。對旅行社的投保費用也不做統一要求,與旅行社經營風險相匹配,比較人性化,大的旅行社風險高保費相對高,小的旅行社保費相對低一些。
人身傷亡責任限額不低于20萬
旅行社在組織旅游活動過程中,一旦發生屬于旅行社責任保險保險責任的情形,保險公司將依法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在旅行社責任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作為新《辦法》中最引人關注的焦點變化,每人人身傷亡責任限額有了較大提高。2001年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規定》中規定國內旅游每人責任賠償限額人民幣8萬元,入境、出境旅游每人責任賠償限額為16萬元。新《辦法》中規定,每人人身傷亡責任限額不得低于20萬元人民幣,外出旅游個人人身權益保障有了較大提高。
每人人身傷亡責任限額進行大幅提高,讓外出旅游者的個人人身權益保障有了較大提高。這些年,隨著旅游人群的不斷增加,國內外一些旅游安全突發事件也時有發生,這讓旅游安全問題成為游客出游首要考慮的問題,新《辦法》對責任限額的提高,讓游客的出游保障也得到了提升,市民和游客出游就更安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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