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財產保險一般采取第一危險賠償方式。
所謂第一危險責任賠償方式,即把保險財產分成兩部分,相當于保險金額的部分稱之為第一危險責任;超過保險金額的部分,稱之為第二危險責任。保險人只對第一危險責任部分承擔賠償責任,損失多少,賠償多少。但要按分項投保、分項賠償的原則,超過保險金額部分不能承擔賠償責任,由被保險人自行負責。
這種賠償方式對被保險人較為有利。當保險金額高于實際損失時,按實際損失賠償;當保險金額低于實際損失時,按保險金額賠償??傊?,是就低不就高。
第一危險賠償方式實際業務的處理過程是首先保險人確定保險財產的損失是否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然后保險人按照保險財產的重置價值和年折舊率計算賠償(如房屋年折舊率為2%,其他財產為5%),以保險金額為最高限;或按照實際損失和損失當天的實際價值(即當天該地市場國家規定的商品牌價)計算賠償,以保險金額為最高限。保險財產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可以作價折舊給被保險人,并在賠款中扣除。
由于確定保險金額的方式不同,家庭財產保險的賠償方式也不同。
(1)單一總保險金額制的賠款計算主要是使實際賠款控制在保險金額限度內。例如某人投保家庭財產的保險金額為20000元,發生保險責任范圍的保險事故后,經剔除折舊因素并扣減殘值,保險財產的實際損失為26000元;由于保險金額為20000元,保險人支付20000元賠款后結案。
(2)分項總保險金額制方式下的賠款計算應該使實際賠款控制在分項保險金額和總保險金額限度內。例如某家庭財產保險單列明的總保險金額為20000元,其中家具保險金額10000元,家用電器保險金額7000元,衣物保險金額3000元;發生保險責任范圍的保險事故后,經剔除折舊因素并扣減殘值,保險財產的實際損失為家具13000元、家用電器9000元、衣物2000元,總損失為24000元。由于保險金額為20000元,保險人實際賠款19000元(10000+700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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