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網友在本地論壇發帖稱,朋友購買了一份酒后駕駛也能賠的保險,該網友認為保單中可能含有隱藏條款,萬一酒后駕車出事,保險公司就會以與法律抵觸為由拒絕賠付,并勸自己的朋友退保了事。
事實上,討論的焦點在于保單中的除外責任,即若符合這些條款,保險公司有權不賠償給被保險人。而壽險、意外險、車險等不同險種的除外責任、其保障對象、適用范圍都不一樣。這篇帖子和最近的一個案例正好說明了壽險與意外險中除外責任的區別。
酒駕身亡部分壽險可賠付
查詢了網帖中提到的這家合資人壽保險公司官方網站上公開的某終身壽險條款內容,除外責任確實只有三條:在本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復效日(以較遲者為準)起2年內自殺;投保人故意造成的;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其他保險公司同類保單條款中會出現的戰爭、吸毒、酒駕等除外責任并不包含在內。
壽險產品是在被保險人身故后才會理賠,條款則由各個保險公司制定。有保險從業人員認為,如果嚴格按照此保單條款執行,被保險人在酒駕尚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身故,保險公司將要對受益人進行賠償。
致電該公司客服中心詢問,工作人員表示三條免賠責任僅適用于終身、定期壽險,在被保險人身故時才能賠付,還要視具體情況而定,賠付金額則要視投保人的保費和年齡而定。
而網友在帖子中把壽險條款和《機動車輛保險條款》比較,也存在誤區:前者是商業壽險條款,被保險人身故后,受益人將獲得賠付和保障;后者是車險條款,承擔的是車輛損失和事故中第三者的經濟賠償責任。
酒駕身亡未獲意外險賠償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一起與此相關的案例,案中被保險人麥某酒駕身亡后,并未獲得保險賠付,因此他的父母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險公司按合同約定給付50萬元的死亡身故保險金。
然而,這份由麥某所在的經聯社為他投保的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中免除責任清楚約定:被保險人酒后駕車、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期間,遭受意外傷害導致身故、殘疾或燒傷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法院認為這是該案的焦點所在,而麥某由于是酒后駕車導致身亡,根據事前約定的免責條款,保險公司可以不給付賠償金,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上述為酒駕買單的保險看似與法院判決相違背,但壽險和意外險是兩種完全不同的險種,免責條款也大有不同,投保人在購買時必須要閱讀清楚,才能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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