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日子,徐某剛剛考取了駕照。隨后,他便利用午休時間,駕駛公司車輛在公司廠房內練車。不料,公司另一職員李某剛好從辦公室出來,沒有看到徐某駕駛的汽車,而徐某也沒能及時剎住車輛,車輛右前部撞到了李某的左腿上,造成李某粉碎性骨折。
事后,李某花費了3萬余元治療。為此,李某將徐某告上了法庭。交警部門及法院認為,本案并不是在法定道路上發生的,所以不應作為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公司老板得知此事后,第一時間與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進行了聯系,要求保險公司對李某進行理賠。但是保險公司卻認為,車輛所上的交通保險,針對的是車輛在正常行駛過程中所引發的交通事故。但是單位廠房之內并不是法定的道路,所以李某的損傷并不在保險公司的理賠范圍之內。
律師說法
律師分析認為:投保人在進行投保之前,都會與保險公司簽訂一份保險合同。而該合同,也肯定是符合我國相關保險法規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也就是說,徐某駕車將李某撞傷,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之內。雖然法院并沒有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對本案進行處理,但是這與保險公司正常進行理賠并不沖突。保險公司應該按照雙方合同的內容,正常對李某進行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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