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北京、河北等全國28省市消協聯合發布的《輪胎企業售后服務政策調查報告》顯示,輪胎質保期長短不一,且從何時計算存在爭議。理賠標準不明確,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
質保期不統一理賠規避責任
針對輪胎質保期的調查發現,除米其林不予說明外,其他11家企業中有9家的理賠期限起始日期是按照生產日期計算,兩家企業按照售出日期計算。質保期也長短不一,錦湖、普利司通、固鉑最長,從生產日期計算質保時間為5年;倍耐力其次,從生產日期計算質保時間為4年,馬牌則是從售出之日起3年。
針對理賠標準的調查發現,一些企業將使用不當作為規避責任的擋箭牌,甚至將存放不當和裝配不當等原本可能是汽車廠商的責任也劃歸其中,并明確因使用不當引起輪胎早期損壞,并由此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的,制造方(或銷售方)不承擔責任。
消協建議
質保期應與三包規定相一致
據介紹,國家質檢總局1月15日發布的《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將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實施。其中規定,包括輪胎在內的易損耗零部件在其質量保證期內出現產品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選擇免費更換易損耗零部件。同時,商務部制定的推薦性標準《輪胎經銷企業經營規范理賠要求》也在修訂當中,并將上升為強制性標準。
天津市消協有關負責人建議輪胎質保期與汽車三包規定相一致,以產品出售日期開始計算;或者提供以輪胎生產日期開始計算和以售出日期開始計算的兩種不同質保期,由消費者自行選擇有利于其自身的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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