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險理賠問題一直是車主關心的問題,很多車主表示,申請車險理賠十分麻煩。日前市民王先生表示,自己投保車損險,因出差7個月未移動車輛,車輛零部件自然朽蝕,車輛無法啟動,保險公司不予賠償,他非常不解。對此,專家將從近因的認定與保險責任的確定來為投保者講解近因原則的各種情況。
一、單一原因
損失由單一原因造成。如果事故發生所致損失的原因只有一個,顯然該原因為損失的近因。如果這個近因屬于保險風險,保險人應對損失負賠付責任;如果這個近因是除外風險,保險人則不予賠付。
對于王先生的情況是,由于車輛無法啟動的近因是自然朽蝕,為車損險的除外責任,故保險人對投保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二、多種原因同時并存發生
損失由多種原因造成,且這些原因幾乎同時發生,無法區分時間上的先后順序。如果損失的發生有同時存在的多種原因,且對損失都起決定性作用,則它們都是近因。而保險人是否承擔賠付責任,應區分兩種情況第一,如果這些原因都屬于保險風險,則保險人承擔賠付責任;相反,如果這些原因都屬于除外風險,保險人則不承擔賠付責任。第二,如果這些原因中既有保險風險,也有除外風險,保險人是否承擔賠付責任,則要看損失結果是否容易分解,即區分損失的原因。
三、多種原因連續發生
損失是由若干個連續發生的原因造成,且各原因之間的因果關系沒有中斷。如果損失的發生是由具有因果關系的連續事故所致,保險人是否承擔賠付責任,也要區分兩種情況第一,如果這些原因中沒有除外風險,則這些原因即為損失的近因,保險人應負賠付責任。第二,如果這些原因中既有保險風險,也有除外風險,則要看損失的前因是保險風險還是除外風險。如果前因是保險風險,后因是除外風險,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結果,則保險人應承擔賠付責任。
四、多種原因間斷發生
即損失是由間斷發生的多種原因造成的。如果風險事故的發生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由于另外獨立的新原因介入而中斷,則該新原因即為損失的近因。如果該新原因屬于保險風險,則保險人應承擔賠付責任;相反,如果該新原因屬于除外風險,則保險人不承擔賠付責任。
申請車險理賠需明確近因原則的各種情況,符合條件才能獲得賠償。此外市民在購買汽車保險時,要詢問清楚,哪些可以獲得理賠,什么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可以拒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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