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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拒賠第三者責任險,第三者責任險介紹

打的遇車禍四乘客無辜受傷保險公司拒賠第三者責任險?

案由:

2005年5月29日,祝先生駕駛一輛二手的優利歐小轎車,沿110省道由武漢往孝感方向行駛。當行至30KM+100M處時,為避讓橫穿馬路的行人,祝駕車駛入逆行道,與對向正常行駛的一輛出租車相撞,造成2名司機及出租車內4名乘客受傷及雙方車輛受損的重大交通事故。

交警認定:祝先生駕車超速行駛,應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出租車司機在本事故中不負責任;乘坐出租車的4名乘客無責任。

隨后,經交警主持調解,三方當事人達成《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協議》。但是,當祝先生收齊各種理賠證據后,保險公司卻向祝先生出具了《拒賠通知書》。

4名受傷乘客一直未能得到實際賠償,于是將保險公司和祝先生共同告上法庭。

律師觀點:

一、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機動車必須參加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這是保險公司的法定義務。

根據《保險法》第23條、第24條的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可以直接依據保險合同要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因此,作為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傷者,有權直接要求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范圍內賠付。這樣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節約訴訟成本,減少訟累。

二、車輛的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是針對車輛而言的,并非是針對該車的司機或者所有人而言。

肇事車于2004年11月20日與保險公司簽訂了保單,其有效期限為:2004年11月16日至2005年11月16日,并注明了廠牌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而發事車輛上的這三個關鍵數據與投保車輛完全一致,因此,充分證明該車已向保險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條、第76條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條第5項、第90條均明確規定,第三者責任險就是強制保險合同。否則,這個車就不能注冊登記、更不能轉讓過戶、亦不準上道行駛。

三、肇事司機祝先生理應承擔四原告的人身損害的賠償責任。

據此,保險公司應當在車輛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付;祝先生應當承擔超過限額部分和超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外部分損失的賠償。

*本資料所載內容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險知識之用;您所購買的產品保險利益等內容以保險合同載明為準。部分內容來源于網絡,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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