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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養老金繳費比例擬提至21%,養老保險繳費比例提高

《關于修改的決定草案(征求意見稿)》在深圳市法制辦官網上公布,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該修改草案對深圳市的社會養老保險政策作出多處重大修改,包括擬擴大適用范圍、進一步明確繳費基數、提高單位繳費比例等。

養老保險適用范圍擴大

修改草案首先將《深圳市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的名稱修改為《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同時,擴大了條例的適用范圍,從只適用于特區內的企業(包括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員工,擴大到全市用人單位及職工,規定深圳市所有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用人單位、城鎮個體經濟組織及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實行經費自籌事業用人單位的其他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的從業人員,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規定的標準共同繳納養老保險費。

深圳市戶籍的無雇工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深圳市戶籍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上述人員具有深圳市戶籍的,應同時參加地方補充養老保險。

單位繳費比例擬提3%

根據現行政策,繳納養老保險費以員工的月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工資。修改草案進一步將繳費基數明確為上月工資,修改后規定:用人單位每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為單位上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新參加工作、重新就業和新建用人單位的職工首月繳費基數為勞動合同約定工資。

此外,修改草案還擬將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從現行職工繳費工資的18%提高到21%,其中職工個人的繳費比例不變,仍按本人繳費工資的8%繳納,高出的3個百分點將由單位負擔,用人單位要按職工個人繳費工資的13%繳納,現行政策規定是10%。

外地人繳滿15年可按月領錢

根據修改草案,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職工(含失業人員)應具備的條件有變化,不再以戶籍來區分條件,修改后就簡單的兩個條件:一是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二是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

修改草案還增加規定,退休前具有深圳市戶籍的人員或在深圳市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的非深圳市戶籍人員,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但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不夠15年的,可按本條例規定的繳費基數、繳費比例標準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直至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達到15年時,可申請按月領取養老保險金。

修改草案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條例規定遲交、少交和不交養老保險費的,職工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兩年內向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訴求、舉報,逾期訴求、舉報的則不再查處。

*本資料所載內容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險知識之用;您所購買的產品保險利益等內容以保險合同載明為準。部分內容來源于網絡,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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