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是否可以隨意解除?什么情況下可以解除呢?
案情
投保人劉某為朋友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繳納保險費5824元,并約定劉某為保單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后來,劉某朋友否認對劉某的授權,不認可該保險合同。據此,劉某認為與被保車輛無保險利益并存在重大誤解,要求保險公司撤銷保險合同并全額返還其繳納的保險費。保險公司依據交強險的條款,明確告知劉某上述情況不屬于交強險解除合同的范圍,無法對合同進行解除。劉某遂將保險公司訴至人民法院。
評析
本案爭議焦點是上述情況下的交強險合同能否解除。
從交強險是國家法定強制性保險的角度分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十六條明確規定除被保險機動車被依法注銷登記的、被保險機動車辦理停駛的、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證實丟失的三種情況以外,投保人不得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劉某代朋友投保的車輛不存在上述三種情況,要求撤銷保險合同是沒有依據的。
從財產保險利益關系的角度分析?!侗kU法》第十二條第二款明確規定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也就是說,訂立保險合同時,被保險人對投保標的是否具有保險利益并不影響保險合同的有效,只有當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投保標的不具保險利益時,保險合同才無效。就本案而言,劉某作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為標的車輛投保,無論是否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公司都可以與其訂立保險合同,且保險合同是有效的。
從設立交強險的目的分析,交強險是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而設立的,如果撤銷已依法成立、生效的交強險合同,會直接損害保險期間內可能發生的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交強險合同的任意解除,必然與交強險的設立目的相悖。
法院認為涉案的交強險合同不違反國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應認定有效,雙方交強險合同關系成立,原告以重大誤解為由,要求撤銷涉案交強險合同及要求保險公司返還保險費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故判決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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