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辦理車輛保險后,合同約定當日12時生效,然后卻在離合同生效前10分鐘不幸出車禍撞死人,因合同含即時生效約定條款,車主要求保險公司賠償,保險公司卻以事故發生時,合同還未生效為由拒絕理賠。無奈之下,連云港車主石某將投保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近日,經法官調解,雙方達成和解,保險公司履行合同賠償石某保險金118000元。
合同計算時間前10分鐘撞死人,保險公司拒賠
今年2月25日上午11時許,石某前往當地一保險公司為車輛投保,保單約定期限為1年,自當日12時起計算,特別約定中又載明保單即時生效。
辦完車輛保險手續后,石某便驅車離開,11時50分,剛出保險公司大門,石某就與騎著電動車的路人王某發生交通事故,后王某于2月28日搶救無效死亡。事故中,石某和死者王某負同等責任,后達成調解協議,石某支付了死者家屬24萬余元的賠償款。
事后,石某向保險公司理賠,但保險公司卻認為保單約定保險期間自投保當日12時起計算,交通事故發生在當日11時50分,不在保險期間內,于是拒絕理賠。因雙方就理賠事宜未能達成共識,石某遂起訴保險公司,要求支付墊付款12萬元。
法院認定合同即時生效條款,保險公司賠11.8萬
灌南法院審理認為,保險公司接受了石某提交的投保申請并收取了保險費,且做出了承保的意思表示,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公司的保單中既有延時(至當日12時)生效的約定,又有“即時生效”的約定,其作為格式條款的提供者,應當認識到保險期間的延遲會加重投保人在脫保期間的風險,而未盡到明確的風險提示義務,也未告知法律后果,應作出對保險公司不利的解釋,即保險合同應自雙方簽字時生效。事故發生時,雙方的保險合同已經簽訂并即時生效,屬于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最終,經過法官的解釋,雙方同意調解,保險公司認識到由于自己工作失誤,自動支付車主石某理賠款118000元。
業內人士認為合同出單保險即生效
那么,保險合同生效時間到底是如何界定的,現代快報作者就此問題咨詢了連云港一位保險公司的資深從業人員韓先生。
據韓先生介紹,過去,車主投保可以先簽合同后付款,合同生效日期就以合同簽訂時間為準。而現在,保單出單前必須先付款,按照保險條例,合同生效時間一般都是從某一天的零時開始計算,“但是,合同上的時間只是保險條例的時間,理論上來說,因為保單出單前,投保人已經付款,雙方簽了字,就可以認定合同生效?!表n先生說,保單一出單就基本被認定為生效。
韓先生認為,這種情況發生,法律一般會保護投保人的利益,因此為了規避這一風險,在投保人進行投保后,工作人員都會提醒,在合同計算時間前盡量不要碰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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