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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外登山風險大,勿忘投保意外保險

要問當下哪種運動最受歡迎,戶外登山大概就是被大多數人認可的一種。戶外運動是近年來不少白領的解壓首選,越來越多的人選擇它作為親近大自然的最佳途徑,徒步穿越登山,在戶外運動中釋放情懷及收獲來自大自然的美妙體驗。但是戶外運動是一項風險性很大的運動,嚴重的甚至會危及生命;這一點在媒體的報道當中早已被證實。為了保障安全,戶外登山愛好者應提前購買適合的、保障全面的戶外登山意外保險。

登山猝死不算意外事故?

樓靜(化名)是一名熱愛登山運動的半專業登山隊員,2008年7月4日,她隨登山隊進駐海拔4430米的登山大本營,一直在此海拔高度以上的山上進行訓練、修整、適應、攀登。而后來她卻在活動中不不幸去世。得知女兒意外去世,樓靜年逾花甲的父母痛不欲生。然而人死不能復生,不幸中的萬幸是,登山前,組織此次活動的喬戈里高山探險服務公司為參加登山活動的全體隊員投保了某保險公司的暢游神州境內旅游意外傷害保險,其中意外身故險種的保險金額為人民幣30萬元,這30萬元的保險賠償對保障樓靜父母晚年生活可謂至關重要。因此在料理完女兒的后事后,樓靜父母便向某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

然而他們萬萬沒有想到的是,保險公司只同意賠償慰問探訪費用險種的保險金8000元,卻以樓靜所遭受的保險事故不屬于意外事故為由,拒絕賠償意外身故保險金30萬元。這讓樓靜父母完全無法接受,因為樓靜的身體一向非常健康,曾多次登上海拔7000米以上的山峰,而且此前3年從未檢出心臟有任何問題。據一名程姓男隊友反映,樓靜身體健康,體能狀況處于全隊中等水平,在攀登慕士塔格峰的整個過程中無明顯的勞累、不適。樓靜的死不屬意外事故還能算作什么呢?于是樓靜父母便將該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2002年頒布的《保險法》第56條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即這種同意權的行使,必須通過書面形式表現出來,才可能達到法律對有效合同的評價標準。可這一規定在實踐中卻引發了諸多爭端。比如在一切團體險和附加險的投保中,投保人雖然獲得了被保險人的同意為其投保死亡保險,但卻沒有獲得書面認可,被保險人一旦死亡,保險公司總是會以保險合同未經被保險人簽字而作為拒賠理由,原本為遏制道德風險而生的法律規則反而淪為保險人推卸責任的堂皇借口。

*本資料所載內容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險知識之用;您所購買的產品保險利益等內容以保險合同載明為準。部分內容來源于網絡,僅供參考
本文標簽: 投保 意外保 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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